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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杨凌示范区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杨管侨发[2013]1

 

 


杨凌示范区侨务办公室

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和陕西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掌握示范区侨情,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明确侨务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提高侨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华人和我区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促进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现就开展侨情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大力开展示范区侨情普查工作,全面收集侨情信息,以务实创新精神推动侨务工作科学发展。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1、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2、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其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但其未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得享受归国华侨相关待遇。

3、归侨:指回国内定居的华人华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其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5、侨资企业:是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外及港澳中资机构在境内的投资企业)

6、海外重要社团:即华人、华侨、归侨、外籍人员、留学生及港澳同胞在所定居国或居住地创办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7、捐建项目:即华人、华侨、归侨、港澳同胞、海外慈善机构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捐建的公路、学校、桥梁、医院、寺庙等各类项目。

(二)普查内容

1、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的姓名、性别、居住国(地址)、年龄、出生地、学历、身份、从业类型、职务、工作处所、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2、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投资的企业名称、经营行业、规模、所在地址、联系电话、成立时间、投资来源地等情况;

3、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留学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组成或担任领导职务的社团名称、创办时间、创始人、届次、社团类型、性质、社团负责人、社团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有关要求

此次侨情普查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杨陵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抓好宣传培训、逐户走访涉侨家庭、加强电话联络核实等措施,把好摸底调查、详实登记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保证普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一)组织领导。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成立侨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主任刘庆同志任组长,杨陵区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公安局、经贸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组织领导本次侨情普查工作。侨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明涛同志兼任。侨情普查日常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杨陵区政府相关部门应负责做好与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有关的华侨、归侨、侨眷的普查登记和汇总工作。社会事业局配合做好境外慈善机构捐建项目统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按时按要求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和汇总工作。

(二)宣传培训。本次普查登记是今后一个时期杨凌示范区侨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保持示范区侨情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举措。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掌握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以此次普查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政策法规,对普查对象讲清侨情调查的目的、意义,消除其疑虑,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对入户调查表和重点对象的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外传泄露。

(三)方法程序。普查期间,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围绕普查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普查范围和内容,对涉侨家庭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普查对象的姓名、国籍、定居地、从业类型、联系方式等情况一一登记准确,汇总整理。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全区侨情普查情况进行及时汇总整理,并按时上报管委会和省侨办。本次侨情普查结果是今后外侨部门出示侨民侨眷身份证明的重要依据,不得错登或遗漏。

(四)时间安排。此次示范区侨情普查工作自2013515日起至615结束。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201311日。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及档案资料,并将普查结果的文本版(汇总表需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615日前一并报送示范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大厦428)

 

 

(联系人:姚飞  电话:87036976  15029983355

 

 

附件:关于开展全区侨务普查工作的通知.doc


 

 

 

 

                            (代章)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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